正推薦單位與增列具創新創意構想情形 財政部修正高風險新創事業認定辦法
13 Jul 2026
財政部說明,避免相關主管機關重複審核作業,將政府機關或其設立單位為推薦單位出具新修創新創意意見書或推薦函的情形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鑑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2條第6款修正擴大推薦單位,及於現行行政機關或其籌設單位以外的證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公會,新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目,依現行規定明列適用同辦法的推薦單位,並移列為同項第1目,以資周延並符確使享有諸多租稅優惠減免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的立法意旨。
財政部指出,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增列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取得經濟部推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或「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等創新研發補助的公司及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核准於科學園區內成立的科學事業等情形,需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核作業,為避免重複審核,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2目至第4目納入相關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1項,將高風險新創公司設立年限未滿二年修正為未滿五年,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核定函的有效期間為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五年,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五年期間。又為基於簡政便民,同辦法第6條第3項定明本次修正施行前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於修正施行時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五年且核定函的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無須再行申請,該核定函有效期間自動展延至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滿五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