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益信託房地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說明,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或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只要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上述兩個特定要件,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百分之一點二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指出,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的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的受益人為委託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的可行性。經財政部研議,考量人權委員所舉案情的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得以延續,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如符合上述條件的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