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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企業掛牌後轉板機制並放寬增資條件 金管會修正準則

13 Jul 20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3條條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條文」,將舊有及新增的改列或轉板規範予以整併,以利企業遵循。

金管會指出,現行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一般板上市公司或申請轉上櫃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一般板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間相互轉板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股權分散規定標準等案件,得不適用計畫具必要性及有關大量閒餘資金限制的規定。為配合開放一般板上市公司得申請改列為創新板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得申請轉創新板上市,另配合將現有改列或轉板規範予以整併,新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明定此類案件得不適用計畫具必要性及有關大量閒餘資金限制規定。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現行創新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一般板上市公司或申請轉上櫃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一般板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間相互轉板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股權分散規定標準等案件,其申報生效期間為七個營業日。為配合開放一般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創新板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申請轉創新板上市,因此將現有改列或轉板規範予以整併,並按其現金增資目的、程序區分,以利公司遵循,故新修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規範一般板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股權分散標準者,其申報生效期間為七個營業日。

此外,現行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得申請改列為一般板第一上市公司或申請轉第一上櫃、一般板第一上市公司與第一上櫃公司間得相互轉板,新修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明定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轉第一上櫃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一般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改列為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股權分散標準者,及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轉第一上市或一般板第一上市公司申請轉第一上櫃,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其股票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契約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以達股權分散標準者,申報生效期間為七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