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合約資產及合約負債項目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修正
13 Jul 2026
經濟部日前表示,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已修正有關流動與非流動負債分類之規定,修正「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經濟部指出,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新修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新增合約資產項目並修正應收帳款定義之文字;又因分期付款銷貨之會計處理應回歸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刪除原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3目及第4目規定。
經濟部說明,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說明,在資產負債表日若不具有將負債清償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至少十二個月之實質權利,則應將該負債分類為流動,新修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刪除「無條件」遞延清償之要件。同條第2項,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新增合約負債項目並修正預收款項之定義。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新修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序文明定,非流動負債若意圖或預期提前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又為利商業提早因應,同準則第45條第4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七年施行,並參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允許商業得提前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