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

外國公司所在國家所得稅稅率未達 15% 不得申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

27 Jul 2026
財政部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原名稱: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此次修正涵蓋產業範疇調整、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除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

為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擴大適用產業範圍,新修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第5點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三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兩項產業。

財政部指出,為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新修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第11點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限制,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未達百分之十五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本次修正也明確規範申請期限,新修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第12點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在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在核准函發文日次日起二個月內,檢付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向產發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三年,其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三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