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 財政部修正戶數認定辦法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全國歸戶房屋稅差別稅率二點零新制,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地方政府應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各類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財政部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同辦法第5條規定房屋稅條例所稱「其他合理需要」,於起造人待銷售房屋的情形,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訂定差別稅率。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的標準有「房屋戶數」及「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兩種。
財政部指出,二點零新制實施後,部分地方政府認為房屋使用執照記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逕改作住家使用,影響避難效果及停車空間,恐造成公共危險,增加社會成本,宜使其與合法使用房屋有不同程度的房屋稅負擔。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基於房屋稅為地方稅,為兼顧地方自治事項推展及配合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將未經核准變更逕作住家使用的態樣,納入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其他合理需要定義的範疇及訂定差別稅率,並自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直轄市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作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依該使用用途最高法定稅率課徵;乙直轄市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無規定,二市所訂差別稅率均同該部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的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納稅義務人於全國持有五戶其他住家用房屋,三屋坐落甲市,其中一屋為停車場未經核准變更作住家使用,另兩屋坐落乙市。依甲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因未經核准變更作其他住家用,應適用最高稅率百分之四點八,乙市的兩屋適用全國總持有其他住家用房屋五戶的稅率百分之四點二;依乙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坐落乙市的房屋應適用五戶的稅率百分之四點二。